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细则(鲁科办发【2015】15号) |
发布时间:2015-10-10 13:56:28 |
为明确厅内相关主体责任,规范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流程,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0号),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细则》(鲁科办发〔2015〕15号,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纳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范围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 《细则》分六章21条,其中重点对科技报告工作相关主体的职责、科技报告工作的流程以及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第一、明确了省科技厅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划财务处为全厅科技报告工作主管处室;各计划主管处室负责把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管理环节,并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山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负责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复审、收藏和共享服务工作。 第二、规范了科技报告工作流程。从科技报告类型、任务部署、合同签署到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收藏管理,对每个工作环节作了细化并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第三、提出了多项保障措施。其中规定:(1)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与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同步检查,并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2)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和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年内限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申请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3)在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计划主管处室提供与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对应的全部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否则视为未完成科技报告任务,项目不予验收或结题。 《细则》还对之前立项并在研的科技计划项目呈交科技报告提出明确要求。 本《细则》的出台是全厅科技报告工作的又一个里程碑,对实现我省《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