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45号) |
发布时间:2015-10-10 09:34:59 |
SDPR-2015-002000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45号
1.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2.申报专利为已获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申报专利已经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山东省专利奖:
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3.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三)申报山东省专利奖,须填写《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并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4.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级行业协会;
(五)省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医学科学院;
(六)驻鲁部属高校、中央驻鲁科研单位和企业。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山东省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9日印发 |